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之規定,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前項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
法令並無明文規定三家專業估價者選擇方式,實務上一般均由實施者自行委託選擇目前業界執業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而站在估價師公正客觀的第三人立場上,因所評估之估價結果需受各參與權利人公開檢驗,且尚需經公部門審議通過,實無偏頗任一方之必要。如權利人對此尚有疑慮,亦可由權利人建議或與實施者協議選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方式,實務上亦為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