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千萬不要被建商誤導,因為都市更新雖然採多數決精神,多數同意就可以實施,但不表示少數不同意就可以強制拆除!
一、台北市強制拆除條款
為解決都更案釘子戶問題,台北市政府都更處去年修正都更條例第36條補充規定,一旦符合90%整合門檻,且只剩五至十戶釘子戶,台北市政府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拆除,俗稱「9 5條例」,法規細節就不贅述。但在為數如此眾多的申請案當中,至今為止,台北市及新北市僅各有一處實際遭強制拆除案例。那是因為政府多不願配合建商拆除以避免造成民怨所致!要注意的是,政府一旦強制拆除都更釘子戶,原住戶只能按更新前市價拿回現金,不但無法分屋,也無法享受重建後增值的利益,顯示「都更住戶愈晚同意,未必拿到最多好處」。
二、都市更新多數決立法精神,不是一定3/4同意就可以實施。
更新事業計畫只要獲得更新單元內大多數人及產權面積之同意就可以實施,不必依過去傳統合建須取得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但都市更新有不同申請階段,針對各階段需達到的人數條件概略如下:
都市首先要先確認是否已符合「已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條件。 然後再進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由「發起人」整合各住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並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發起人(申請人)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推舉其中】一般來說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須先取得1/10以上地主同意,經市府審查核准後,再達到事業計畫申請門檻,才可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若更新單元範圍內地主整合度高,其同意比例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縮短既有之審核程序。 (更新同意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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