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都市更新的費用,應該是由「實施者」支付,因為「實施者」為都市更新的推動與執行主體,主要負責籌措實施都市更新所需資金、協調所有權人、申辦都市更新、申請建照、與建房屋,並在更新完成之後,將建物移交給參與更新分配的所有權人。
二、因此,若是住戶自組更新會,由更新會擔任實施者,則應由住戶自行支付申請費用;若是由建設公司或都市更新公司擔任實施者,則由擔任實施者之公司支付更新申請費用。
三、另外,除了初期申請的費用外,在進行都市更新流程此期間所產生的所有費用,我們稱之為「共同負擔」,此費用尚包含了:
1.工程費用:包含拆除工程、新建工程、公益設施認養及裝修費、公共設施地 上物拆遷補償、工程開闢費、工程管理費及其他(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空污費、外接水電瓦斯費用等。) 2.權利變換費用:更新規劃、估價、測量費、原有建物的補償及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 3.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利息。 4.稅捐:印花稅。 5.管理費用:人事費用、銷售費用、風險管理費等。
以上這些費用皆需由實施者負擔之,並分配其折價抵付之房地以支付所有成本,申請費用只是其中一項費用,並由實施者取的的房地作為代價,故不須由地主支付,在此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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