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監察院提出「臺北好好看系列二計畫」適法性及公共利益合理性之調查意見,市府表示尊重並再次說明該計畫係依法並有其公共利益之目的
有關監察院表示本府辦理系列二計畫適法性顯有疑義部分,關於監察院引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12月8日100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就該院對於個案事實判斷部分,本府表示尊重,惟該判決之法律適用部分(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仍有商確餘地,本府目前已委請律師就該判決針對法律適用部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請上訴救濟。 另監察院表示系列二計畫獎勵容積與市府投入資源、產出公共利益未能相當部份,系列二計畫之容積獎勵機制係屬對價關係,各案基地拆除、美化及維護管理期間之建物殘餘價值、停止營業或出租與安置搬遷、美化及維管等成本,須由所有權人自行負擔。98年計畫容積獎勵上限為10%,至99年計畫則下修容積獎勵上限為2%。獎勵採逐年遞減機制,並以二年為限,就是為了配合2010年花博的市容整理,透過結合更新容積存記與獎勵的措施,期能在最短時間達到改造市容,俾以迎接本市國際大型活動之舉辦。另實施結果約52%為公有土地房產,該公有土地大部分均未申請獎勵。且該容積獎勵值僅為得申請獎勵值之上限,其實際獎勵額度仍須視各案基地所在區位、綠美化類型、綠覆率、實施空地維護管理環境改善成本、獎勵係數、公告現值及維護管理考評結果(維護管理至新建建物前)等,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審議委員會審定容積獎勵額度。維管期間本府並持續辦理巡檢與考評作業,以確保基地維護管理品質,並嚴格審核個案給予之獎勵額度。 目前多數基地均已超過18個月維護管理期限,仍持續開放及管理維護至新建建物前,雖開發利用前的土地運用相對是短期的,卻可提供市民休閒的開放空間,舒解都市生活的壓力,帶來新的生活態度與經營思維。因之有關本案綠美化對於社會及環境之非量化效益部分亦應計入,而非僅考慮是成本與容積獎勵對價之衡量,還應包括基地美化後對環境景觀、衛生、安全之改善,居民的利用與參與,引動居民對於社區環境之重視等,都是系列二計畫無法量化之社會利益。 臺北街頭以往常可看到許多窳陋、廢棄之建築物,因產權糾紛或期待開發或養地等待改建而閒置荒廢多年。市府為配合「2010臺北國際花會博覽會」舉行,98、99年度本府推動「臺北好好看系列二計畫」,鼓勵公、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申請,將管(所)有窳陋閒置建物拆除,計畫核心概念在於宣揚「減法、生態、綠活和創意」的新城市再造運動。對於監察院提出系列二計畫之調查意見,本府尊重,並將虛心配合檢討及作為未來相關政策研擬之參考。
資料更新: 2012-06-08 10:04 資料來源: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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