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於100年11月10日公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簡化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爾後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逕由北市府審查核准,取消須經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程序。
為使北市府審查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在「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申請辦法」草案未發布前,能有明確之裁量基準,爰參酌「臺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及彙整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審議決議等,研擬更新單元審查原則,作為審查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依據。
有關「本府已受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案(程序中案件)之處理方式」、「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審查原則」、「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審查原則」及「更新單元範圍檢討書範本」等資料可上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查詢。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資料日期: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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